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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何謂海外突發疾病?
A1:*相關保障項目不包含法定傳染病
「海外」: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由中華民國政府所轄範圍以外之地區。
「突發疾病」:係指被保險人需即時在醫院或診所診療始能避免損及身體健康之疾病,且在本契約生效前一百八十日以內,未曾接受該疾病之診療者。
Q2. 何謂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甲型)-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A2:*相關保障項目不包含法定傳染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需住院診療時,本公司就其住院第一日起至第十四日止所實際發生之住院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海外突發疾病給付總額以本契約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乘上「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如條款附表一)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為限。
前項「住院醫療費用」包含病房費、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醫師指示用藥、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掛號費及證明文件、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手術費、診療費、檢驗費、治療材料費及醫療器材使用費。
*有關海外旅遊保險相關理賠申請文件,為避免爭議,本公司僅接受英文版本相關證明文件。
Q3. 何謂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甲型)-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
A3:*相關保障項目不包含法定傳染病
被保險人於本附契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需接受門診診療時,本公司就其實際發生之門診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次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總額以本契約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乘上「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如條款附表一)之調整係數之千分之六為限。
*有關海外旅遊保險相關理賠申請文件,為避免爭議,本公司僅接受英文版本相關證明文件。

Q4. 何謂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甲型)-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
A4:*相關保障項目不包含法定傳染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需接受急診診療時,本公司就其實際發生之急診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次急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總額以本契約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乘上「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如條款附表一)之調整係數之千分之六為限。
*有關海外旅遊保險相關理賠申請文件,為避免爭議,本公司僅接受英文版本相關證明文件。
Q5. 何謂旅行責任保險?
A5:*相關保障項目不包含法定傳染病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於公共場所發生下列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在保險金額之限度內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於公共場所,因自己行為之過失造成第三人之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
二、被保險人從事競技、比賽、特技表演以外之休閒活動,因過失造成第三人之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之賠償責任。
三、除共同及特別不保事項規定外,其他依法被起訴請求的事實,被保險人應負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上述各款意外事故經本公司同意後所為必要之法律抗辯及訴訟費用。
前項所稱公共場所限於名勝古蹟、公園、藝文機構、餐廳、旅館(飯店)、商號(店舖)等不特定人得自由進出之區域。
Q6. 何謂旅程取消保險?
A6:*相關保障項目不包含法定傳染病
被保險人於預定海外旅程開始前七日至海外旅行期間開始前,因下列第一款至第四款事故致其必須取消預定之全部旅程,對於被保險人無法取回之預繳團費、交通、住宿及票券之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或病危者。
二、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內擔任訴訟之證人。
三、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致所預定搭乘之班次取消或延誤達二十四小時,或其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暴動、民眾騷擾之情事。
四、被保險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居所之建築物及置存於其內之動產,因火災、洪水、地震、颱風或其他天災毀損,且損失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
前項住宿費用不包含他人同宿之費用,如有他人同宿時,本公司依人數比例計算保險金,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Q7. 何謂旅程更改保險?
A7:*相關保障項目不包含法定傳染病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人必須更改其預定旅程因而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或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戰爭、暴動、民眾騷擾、天災。
二、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
三、本次旅程所使用之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
四、因搭乘汽車、火車、航空器或輪船等發生交通意外事故。
前項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以被保險人原預定之交通及住宿同等級之費用為限,惟應扣除可由旅館業者、交通工具業者、旅行社或其他提供旅行、住宿業者處獲得之退款或非貨幣形式償還之等值金額。
前二項之住宿費用不包含他人同宿之費用,如有他人同宿時,本公司依人數比例計算保險金,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Q8. 何謂班機延誤保險?
A8: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所搭乘之定期航班較預定出發時間延誤四小時以上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對於班機延誤之理賠金額,每滿四小時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但每次班機延誤事故累計最高給付金額以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事故為限。
班機延誤期間之計算,自預定搭乘班機之預定出發之時起,至實際出發之時或第一班替代班機出發之時止。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第一班替代班機或替代轉接班機者,則班機延誤期間計算至次一班替代班機出發之時止。因前班班機延誤所致錯過轉接班機之延誤與前班班機延誤視為同一延誤事故。
第一項之定期航班因故取消而未安排替代班機,且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自行安排替代班機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申請理賠,請準備以下文件:
1.理賠申請書。
2.被保險人機票及登機證或航空公司出具之搭機證明。
3.延誤或失接之班機明細,包括原班機及轉機日期及時間。
4.航空公司出具之班機延誤或失接相關證明。
Q9. 何謂行李延誤保險?
A9: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其隨行託運並取得託運行李領取單之個人行李因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處理失當,致其在抵達目的地六小時後仍未領得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二、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出具行李延誤達六小時以上之文件。
Q10. 何謂行李損失補償費用?
A10: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其所擁有且置於行李箱、手提箱或類似容器內之個人物品遭受毀損或滅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一、竊盜、強盜與搶奪。
二、交由所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託運且領有託運行李領取單之隨行託運行李,因該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處理失當所致之毀損、滅失或遺失。
※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理賠申請書。
2.警方報案證明(被保險人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警政單位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
3.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開立之事故與損失證明(被保險人應儘速通知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並向其索取書面事故與損失證明。)
Q11. 何謂旅行文件損失保險?
A11: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本次旅程使用之旅行文件被強盜、搶奪、竊盜或遺失時,本公司依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Q12. 何謂班機改降補償?
A12:*相關保障項目不包含法定傳染病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搭乘之班機因受天災、霜雪、雨霧、或機件故障影響,致改降落非原定降落機場者(不包括中華民國境內機場),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班機改降補償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Q13. 何謂額外住宿費用?
A13: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由發生致原定旅遊行程延誤,本公司對其所生之額外住宿費用負賠償責任,並依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每日額外住宿費用限額」乘以額外住宿日數給付保險金,保險期間內最高給付日數以十日為限。
一、旅行文件因遺失、遭竊盜、搶奪、強盜、焚毀或水漬等致毀損滅失或無法使用;但因遭任何政府扣押或沒收充公者除外。
二、汽車、火車、航空器或輪船等交通意外事故,但不包括班機延誤。
三、因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天候因素所致者。
※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理賠申請書。
2.旅行文件因遺失、遭竊盜、搶奪、強盜後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出具之證明文件或航空公司或當地警方交通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3.額外住宿費用單據正本。
4.旅遊地突發事故證明文件
Q14. 何謂劫機慰問金?
A14: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遭遇劫機事故時,自其遭遇劫機之日起,至脫離劫機狀況之日為止,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劫機慰問金日額」乘以劫機期間日數給付「劫機慰問金」,劫機期間未滿二十四小時者以一日計,保險期間內最高給付日數以十日為限。
Q15. 何謂食物中毒慰問金?
A15: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食物中毒事件,經合格醫師診斷為食物中毒並出具診斷證明書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食物中毒慰問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Q16. 何謂海外緊急救援費用?
A16: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其本人必須支付救援費用及被保險人之親友(以三名為限)前往處理之交通、住宿與餐飲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相關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二、因遭受意外事故引起突發疾病而死亡,或因該突發疾病而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死亡者。
三、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因意外事故引起突發疾病,因而須接受治療且連續住院七日以上者;若被保險人住院期間須轉院治療者,該轉送期間亦計入上述期間。
四、因其所搭乘之飛機或船舶遭遇意外災難而行蹤不明;且警方、政府機關或救難組織已展開搜救者。
五、因登山而行蹤不明;前述所謂行蹤不明,指被保險人超過原預定下山時間四十八小時,且警方或救難組織已開始搜救者。
六、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失蹤,且警方或救難組織已開始搜救者。
※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理賠申請書。
2.於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出事故發生之相關證明文件。
3.損失清單及費用單據正本。
4.委託他人救援時,該委託文件。
詳細商品內容及變更,以投保當時保單條款內容及本公司之核保、保全作業等規定為準;保險公司將保留核保及最終承保與否之一切權利。